會計考情

99年 會計師考試應考須知
應試科目 普通
科目
1. 國文(作文與閱讀測驗) 作文70%
閱讀測驗30%
專業
科目
1. 中級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財務報表分析)
2. 高等會計學(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3.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4. 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5.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6. 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
 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混合式
試題

及格
方式

依會計師考試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
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應考
資格
重點
摘錄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
  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
  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
  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
  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
  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
  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
  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
  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
  、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
  )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
  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有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起,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
  (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但已部分科目及格得依本規
  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考者,於保留期限屆滿前不受此限。

三、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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