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號審計公報 中小會計師事務所 聞之色變


【潘羿菁/台北報導】

  審計準則46號公報預定明年7月實施後,恐對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造成大衝擊!

  46號公報明文規定,為做好審計工作的品質管制,會計師之間必須相互「複核」,而且會計師的審核,一切均須書面化。

  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不但未曾做過,亦凸顯其資源不足的窘境,會計師認為,後續執行恐窒礙難行。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與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昨日共同舉辦審計準則第46號公報「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草案研討會。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計審計委員會執行長黃志成坦言,當初看完這份公報「臉色慘白」,公報規範內容不但對於中小型事務所產生困擾,執行面勢必產生問題。

  主要是公報當中明文規範要求對審計品質進行複核,複核意指某位會計師複核其他會計師的案件,好比生產部門的產品,由品保部門做查核,對於資源相對少的中小型事務所而言,不太可能有「品保部門」。

  再者公報有規定,事務所對查核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以外的案件,決定是否須執行案件品質管制複核時,應考量到案件性質是否涉及公眾利益的程度。

  黃志成表示,有借貸的企業,若是無法如期還款就涉及銀行營收,也等同於公眾利益,依據這樣的邏輯解讀,會計師每件案子都必須做複核。

  黃志成提到,公報特別指出,針對規模較小的事務所,可以請同業作複核,但是問題在於,事務所的案件怎麼可能給競爭對手知道,再者就法律層面來看,複核的書面記錄具備法律效益,萬一將來發生問題,責任分攤該怎麼處理?因此將會產生會計師猶豫是否要簽這份複核書面紀錄的現象。

  另外公報重點之一就是書面化,所有會計師的口頭諮詢,未來也必須書面化,黃志成說,「我打通電話問一個問題,這也要書面化」,突顯出執行上的困難,會是一個爭議點。

  根據公報第20條規定,對於上市櫃公司的財務報表查核案件,如主辦會計師承辦期間已達到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或法令規定7年的期限,應予輪調。

  目前法令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輪調,因此一旦公報實施後,會計師就要「依公報」作輪調。

 

本文轉載自2008.11.05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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