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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主要有那些型態?我國目前之發展情形如何?試分別說明之。
《命題關鍵》
吳景芳老師在刑事訴訟法題目方面是必然的出題者,其題目雖不艱澀,但偶有神來之筆,本題便是出自其新著作之教科書中,可能與人突襲之感。準備方向,仍應多注意老師的論文新作以及上課講義。
《答題重點》
須寫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四種型態,並就我國情況舉例。請注意,本題不但是新題目,且與時事相關,讀者應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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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答 》
(一)
- 國際刑事司法的定義:國際犯罪之懲治,較國內犯罪之懲治尤顯複雜,主要乃因為所謂國際犯罪,通常包含「涉外因素」,行為人、被害人、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等因素與外國相關聯,從而影響到其刑事管轄權之歸屬、刑事訴追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等。由於此類犯罪常面臨證據、證人,甚至犯罪行為人在外國的問題,致本國司法機關無法進行訴追,或即便是進行追訴,也可能因為犯罪證據不足而判以無罪。為避免此一情形之發生,國際刑事司法互助(internation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因而產生,並逐漸在國際法體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 歸納各國之實踐,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主要有四種類型:引渡、狹義刑事司法互助、外國刑事判決之執行及刑事訴追之移送等。早期,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是以引渡之型態出現,對於逃亡外國之犯罪行為人,透過引渡之請求,使犯罪行為地國得以進行追訴。又為了順利進行追訴,委託他國訊問證人、鑑定人,文書送達或物之引渡等是不可或缺的。此種所謂「狹義之刑事司法互助」或稱為「其他之司法行為」,在早期隨引渡而發展,並於二十世紀後逐漸呈現出獨立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因應國際局勢之變化,歐洲地區興起統合聲浪,促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發展出執行外國刑事判決及刑事訴追移轉二種新型態。此新型態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型式目前逐漸為國際社會所採行。
(二)我國目前之發展情形:
例如就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犯罪,最具體的做法即是透過一九九○年九月兩岸所達成的「金門協議」,而進行刑事嫌疑犯或通緝犯查緝遣返,無需再經由「第三國」轉手遣送。(如一九八九年四月,即有大陸經由新加坡而遣返台灣所通緝的楊明宗刑事犯乙案)。經由兩岸紅十字總會和海基、海協會等中介團體居間傳送訊息與遣返見證,兩岸治安單位基於尊重雙方司法管轄權及互利互惠原則而進行嫌疑犯資料審核、查緝(若發現另有觸犯當地法令情事則先進行應有之司法程序處理)、收容與遣返等作業。
除刑事犯遣返外,兩岸間尚運用兩會傳達雙方治安單位其它方面的協助要求和訊息,另如國際刑警組織(託由東京局代轉)也是兩岸轉達訊息的通道。
《參考資料》
- 吳景芳/刑事法研究(第一冊),八十八年八月出版。
- 吳景芳/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基本原則之探討,臺大法學論叢,第二三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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