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科 |
司法特考-公設辯護人 |
|
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至55歲,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
應試科目 |
◎普通科目
- 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專業科目
- 民法
- 刑法
- 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
- 犯罪學
- 商事法
|
| 備註 |
- 本項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口試。
- 本項考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90%,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 各類科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書記官則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本項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50分或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3分者,不予錄取。
|
考試日期 |
96 / 07 / 28 ∼
96 / 07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