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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應 考 須 知
類科
司法特考-觀護人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至55歲,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專科學校以上畢業者(不限科系)。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應試
科目
◎普通科目
法學知識及英文(包括
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英文)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專業科目
心理測驗及個案研究
少年事件處理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
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社會工作概論
刑法
與
刑事訴訟法
諮商與輔導
備註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平均成績不滿50分,均不予錄取。
應考人「患有小兒麻痺、四肢不全或其他身體畸形,致不能以自身獨立行走或以手執筆書寫情形者」,為體檢不合格。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筆試成績佔90%,口試成績佔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但口試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考試日期
96 / 07 / 28 ∼ 96 / 07 / 30
歷年觀護人錄取統計
年度
報名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分數
錄取率
95(司法特考)
407
246
23
62.73
9.35%
94 (第二試)
146
125
7
62.57
5.60%
93(第二試)
121
95
2
62.57
2.11%
92(第二試)
207
171
30
55.43
17.54%
91
未招考
90(第二試)
186
171
21
62.86
15.20%
89(第二試)
162
146
10
62.57
6.85%
88(第二試)
138
121
18
57.57
14.88%
87(第二試)
186
169
41
--
61.14%
86(第二試)
444
322
29
60.31
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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