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科 |
司法特考-司法官 |
工作內容 |
- 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 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
|
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至55歲,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科,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2 科以上相同者(每科2
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類科考試。
|
| 應試科目 |
◎普通科目
- 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專業科目
- 民法
- 刑法
- 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
- 商事法
- 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
- 行政法
|
應試要旨 |
-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1小時,其餘應試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
- 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二科目及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科目之「強制執行法」部分,於考試時由本部提供該法律條文供應考人查閱。
-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有困難,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合格醫師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
| 備註 |
- 本項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口試。
- 本項考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90%,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 各類科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書記官則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本項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50分或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不予錄取。
- 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
考試日期 |
96 / 07 / 28 ∼
96 / 07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