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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事 務 官 ─ 應 考 須 知
 

類科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工作內容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2007年5月7日完成「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設司法事務官協助法官處理非訟相關事宜,估計將可因此釋出20%的法官人力,讓司法案件的審查更有效率。未來司法事務官將專責處理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以及破產及債務清理事件等不具爭訟性、或者不涉及身份、實體權利義務的事務。

2008年3月27日考試院院會通過考選部所提「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為因應用人機關司法院進用具財稅及金融等專業人才之需要,將司法事務官類科分列為「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2組,並訂定各組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體格檢查標準,同時放寬司法事務官類科應考資格。

司法事務官進入司法院所屬地方法院,從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修正草案),地方法院所管轄之督促程序、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公示催告、拍賣抵押物、質物及留置物、拋棄繼承、確定訴訟與非訟費用額事件等,或視業務需要,指派兼辦提存或登記業務。

應考資格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1.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2. 國文(作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專業科目

  1. 民法
  2. 刑法
  3. 民事訴訟法
  4. 刑事訴訟法
  5.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6.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普通科目

  1.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2. 國文(作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專業科目

  1. 民法刑法
  2.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3. 中級會計學
  4. 銀行實務
  5. 稅務法規
  6. 審計學
備註
◎本項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口試。
◎本項考試筆試成績占90%,口試成績占10%。
◎口試筆試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50分,不予錄取。
◎體格檢查標準表部分,分設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檢查標準維持
 現行規定。
考試日期
97 / 08 / 09∼ 97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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