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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 書 記 官 ─ 應 考 須 知
 

類科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工作內容

考試院院會於96年9月27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增列三等法院書記官。其目的為徵募高學歷畢業生投考,精進書記官素質,且擴大薦任職書記官進用管道,由原先一般四等書記官任用自委任第三職等,至薦任七職等。三等法院書記官將以薦任開始任用,薪資水平相較為高。

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為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另協助法官處理強執及非訟案件。任用機關將以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為主。

應考資格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1.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2. 國文(作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專業科目

  1. 民法
  2. 刑法
  3. 民事訴訟法
  4. 刑事訴訟法
  5. 強制執行法
  6.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備註
◎本項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口試。
◎本項考試筆試成績占90%,口試成績占10%。
◎口試筆試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50分,不予錄取。
考試日期
97 / 08 / 09∼ 97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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