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科 |
專技高考
- 民間公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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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經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或公證佐理員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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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
◎普通科目
- 中華民國憲法
- 國文(作文與測驗)
◎專業科目
- 民法
- 商事法
- 英文
- 公證法
-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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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60分及格。
成績計算方式同「律師」。 |
考試日期 |
96
/ 07 / 28 ∼ 96 / 07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