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現行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已登記之土地再行申請登記時,有那些情形得免提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25分)
【擬答】
在下列情形下免提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因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三)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
(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五)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共有土地全部申請土地權利
變更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六)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七)因法定抵押權或法定地上權所為之登記。
(八)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
◎本題出自本班教材:許文昌編著「土地登記實務」,第4-22頁)
二、何謂抵押權登記?左列各項就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人應如何辦理登記?請分別述明之。(25分)
(一)抵押人非債務人時
(二)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數宗土地權利共同擔保
(三)擔保物增加、擔保物減少
(四)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如有後順位抵押權存在者
【擬答】
(一)抵押權登記之意義:抵押權係指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
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抵押權契約後,向登記機關辦
理抵押權登記。
(二)抵押人非債務人時: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
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三)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數宗土地權利共同擔保: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
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時,應分別訂立契約向土地所在地之登
記機關申請登記。
(四)擔保物增加: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
時,應就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
更登記。
(五)擔保物減少: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經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就其中一
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抵押權之塗銷或變更時,應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
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六)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如有後順位抵押權存在者:抵押權因增加擔保
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如有後順位抵押權存在者,除經後順位抵押權人同意
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本題出自本班教材:許文昌編著「土地登記實務」,第5-14頁)
三、申辦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遇下列三種情況,應如何辦理?試分述之。(25分)
(一)胎兒為繼承人時
(二)登記義務人死亡
(三)登記權利人死亡
【擬答】
(一)胎兒為繼承人: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
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
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
請更正登記。
(二)登記義務人死亡: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
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
理由,檢附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證件,單獨申請登記。
(三)登記權利人死亡: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
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本題出自本班教材:許文昌編著「土地登記實務」,第8-8頁及4-20頁)
四、試說明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如何取得土地所有權?(25分)
【擬答】
(一)未完成法人登記前: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
土地所有權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
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
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
(二)取得法人資格: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已以籌備人之代
表人名義登記者,其於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後,應申請為更名登記。
(三)未取得法人資格:協議書,應記明於登記完畢後,法人或寺廟未核准設立或
登記者,其土地依左列方式之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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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名登記為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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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名登記為籌備人全體共有。
◎本題出自本班教材:許文昌編著「土地登記實務」,第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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