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視同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訂有此項規定之目的何在?試問有那些情形列為視同贈與,依法須課徵贈與稅?(25分)
【擬答】
(一)視同贈與之意義:財產之移動,雖非贈與,仍併入贈與財產,課徵贈與稅。
(二)立法目的:避免納稅義務人藉贈與以外之其他財產移動方式,逃漏贈與稅。 (三)視同贈與之情形: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遺
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本題出自本班教材:許文昌編著「土地稅法規」,第7-27頁)
二、房屋之典賣、移轉,承受人如發現前業主有應繳未繳房屋稅稅額時,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應如何處理?如未依規定處理時,會受何種處罰?(25分)
【擬答】
(一)發現前業主有欠繳房屋稅之處理:房屋之典賣、移轉,承受人應查明前業主
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在典價或買價內照數扣留,並於扣留後七日內申
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完納。
(二)未依規定處理之處罰:
-
承受人不依規定扣繳者,應負補繳責任,逾期不補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
承受人依規定扣繳後,逾期不報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本題出自本班教材:許文昌編著「土地稅法規」,第3-14頁)
三、地價稅課徵之累進起點地價如何計算?地價稅基本稅率為何?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如何累進課徵?(25分)
【擬答】
(一)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
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
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二)地價稅基本稅率:千分之十。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依下列規定課徵: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本題出自本班教材:許文昌編著「土地稅法規」,第1-31頁)
四、私人捐贈土地時,須符合何種條件始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依法申請免徵時,應檢附何種證件?在何種情形下,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尚須繳納罰鍰?(25分)
【擬答】
(一)應符合之條件: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
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二)應檢付之證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設立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
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
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三)應處罰之情形: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
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 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 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 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 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本題出自本班教材:許文昌編著「土地稅法規」,第4-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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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特考試題完全被許文昌老師猜中,尤其是「土地法規」一科的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公有土地之處分,「土地登記實務」一科的免提所有權狀、抵押權登記、法人設立前取得土地,「土地稅法規」一科的視同贈予,發現前業主未繳房屋稅、私人捐贈土地免增值稅等較冷僻題目,亦均在許老師考前總複習時猜中。恭禧本班學員題題命中,快樂輕鬆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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