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有關物權變動之債權契約,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應作如何之處置?如未依民法債編規定之方式處理時,其效力如何?試說明之。(25分)
【擬答】 本題分述如下:
- 依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同條第二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 因此,有關物權變動之債權契約,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依前述規定,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以杜事後之爭議,而達成保障私權及預防訴訟之目的。
- 如當事人未依規定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但當事人間已有變動物權之合意並已向地政機關完成變動之登記時,仍生效力,不因其債權契約未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而影響其效力。同時,地政機關亦不得以當事人間之債權契約未經公證為由,而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二、不動產之買賣及不動產之移轉、設定等多需訂立契約,契約為法律行為中之最重要者,而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所需具備之要件各不相同,試分別說明其各應具備那些要件?(25分)
【擬答】
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各應具備何要件,爰分述如下:
(一)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係指法律行為成立所必要之要件。該要件如有欠缺,則法律行為不存在。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有為一切法律行為共通之要件(即一般成立要件),亦有某種法律行為所須具備之要件(即特別成立要件)。
- 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即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如欠缺任一要件,任何法律行為均不能成立。
- 特別成立要件乃某種法律行為所須具備之要件,如要式行為須踐履一定方式(例如,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要物行為須交付標的物(例如:寄託須以寄託物之交付始能成立)。
(二)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乃指已成立之法律行為,欲發生法律效力所必要之要件。該要件如欠缺,法律行為雖已成立,原則上仍不生效力。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有為一切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均須具備之要件(即一般生效要件),亦有某種法律行為欲發生效力應具備之要件(即特別生效要件)。
- 一般生效要件:
- 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當事人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人已結婚,即有行為能力。當事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可為有效法律行為。但在例外情形下,得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仍可為有效之法律行為,例如,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
- 標的須適當,即法律行為之內容須確定、可能、合法。標的須確定:即法律行為之內容於成立時,須已確定或可得確定。標的須可能:即法律行為之內容可能實現,如法律行為之標的,於法律行為成立時,自始客觀不能實現,則該法律行為無效。標的須合法:即法律行為之內容不違法。
- 法律行為須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法律行為須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法律行為須非顯失公平:依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 意思表示須健全:即行為人無虛偽表示、錯誤或被詐欺、被脅迫之情形。
- 特別生效要件:乃某種法律行為欲發生效力所應具備之要件。例如,附條件或附期限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該法律行為始生效力。
乙、測驗題部分(50分):
(D)1.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土地一筆,種植芒果樹100棵,於芒果收成期前,將果樹上芒果出賣於
丙,某夜因大風將果樹上芒果吹落到丁所有之鄰地達數台斤,問吹落的芒果應屬何人所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D)2.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棟,約定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交屋,惟乙屆期未能交付房屋,不幸該
屋於九二一大地震時倒塌,致乙不能交付房屋,此項損失應由何人負責? (A)乙應對甲
負全部之賠償責任 (B)乙僅對甲負部分賠償責任 (C)甲、乙應共同分擔損失 (D)乙無須
負賠償責任
(C)3.
限制行為能力之中學生甲,將價值五萬元的名貴手錶未得父母同意,贈與其女友乙,此時
贈錶行為的效力如何? (A)完全有效 (B)完全無效 (C)不生效力 (D)甲之父母可撤銷甲
的贈與行為
(A)4.
甲之土地所有人,為其鄰地所有人乙設定地上權,並約定只要乙仍為鄰地所有人,地役權
即繼續存在,否則在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亦為有效力。此項約定在法律上
之意義為何? (A)前段為條件,後段為期限 (B)二者均為條件 (C)二者均為期限 (D)後
段為條件,前段為期限
(C)5.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
行為效力如何? (A)無行為能力 (B)限制行為能力 (C)視為有行為能力 (D)推定有行為
能力
(D)6.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得為如何之行為? (A)得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使用收益,但不
得處分 (B)得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使用收益,亦得為一切處分行為 (C)得為受監護人之
利益,使用收益,但不得處分不動產 (D)得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使用收益,但不動產之
處分 ,應得親屬會議之同意
(A)7.
建物區分所有人,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但下列行
為,何者仍不得為之? (A)單獨處分共用部分之車位 (B)將區分所有之房屋出租 (C)將
區分所有之房屋棄置不用 (D)將區分所有之房屋借他人使用
(B)8.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各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甲未得乙、丙同意,故意只將土地中
靠馬路邊的土地占全筆土地三分之一部分出租於丁,問甲、丁間土地租賃契約效力如何?
(A)甲、丁間的土地租約無效 (B)甲、丁間的土地租約,對丙、丁不生效力 (C)甲、丁間
的土地租約,對丙、丁有效 (D)甲、丁間的土地租約,對甲、乙、丙均有效
(D)9.
甲將其所有出租於丙之房屋,以三百萬元出賣予乙,約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三十一日租
期屆滿時交付房屋,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丙知悉,乃出價四百萬元向甲購買,甲遂將
房屋又賣予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之下列主張,何者正當? (A)仍向甲請求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B)向丙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C)只得向甲請求退還定金(D)以甲、丙
為被告,訴請判決撤銷甲、丙間買賣,塗銷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B)10.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受有報酬者,應負如何之注意義務? (A)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
之注意義務 (B)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C)負無過失之注意義務 (D)負不可抗力之注意
義務
(D)11.甲、乙訂立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應自動遷讓房屋,否則願逕受強制執
行,並拋棄先訴抗辯權,經律師見證,惟屆期承租人甲並未履行遷讓房屋,下列情形何者
為正當? (A)乙依契約約定,不必起訴即可強制執行 (B)甲拋棄先訴抗辯權無效,但依
約仍可逕行強制執行 (C)甲拋棄先訴抗辯權,在於免除乙不經訴訟即可強制執行 (D)甲
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無意義,乙仍須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始得強制執行
(B)1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依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
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規定,對於房屋受讓人之效力如何? (A)不存在 (B)仍繼續
存在 (C)應經承認後訂新約(D)由承租人決定
(D)13.甲參加乙公司所舉辦之旅遊,連同機票及旅館等費用為五萬元,惟適逢寒假,旅遊契約中
所載品質之旅館已無空房,乙乃另訂高一等級房間,多支付一萬元,依民國八十八年四月
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規定,問乙可有何主張? (A)向甲請求減少日數 (B)向甲
請求另付一萬元 (C)解除契約 (D)不得另向甲收取增加之費用
(A)14.下列何項法律行為,無須具備書面形式? (A)結婚 (B)合會之訂立(依民國八十八年四
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規定) (C)以不動產之移轉,作為契約標的者 (D)自書
遺囑
(D)15.甲與乙結婚,育有子女丙、丁、戊三人,女丙已出嫁,丁男已結婚,甲死時,乙與未婚之
子戊同住,乙年老無謀生能力,問丙、丁、戊,何人對乙負有扶養義務? (A)丁 (B)戊
(C)丁與戊共同 (D)丙、丁、戊共同
(A)16.受死亡宣告之人,在撤銷死亡宣告前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由受死亡宣告者決定
(B)17.甲乙為夫妻,結婚時未採用分別財產制,民國七十三年以妻乙之名義購買房屋一棟,並已
完成所有權登記,迄今仍在乙之名義下,問該房屋所有權應歸何人所有? (A)甲 (B)乙 (C)甲及乙共同所有 (D)視約定
(C)18.甲乙為夫妻,夫甲與丙通姦,乙如欲以通姦為由,訴請離婚,應自知悉後多久時間內提起
訴訟? (A)二年內 (B)一年內 (C)六個月內(D)無限制
(A)19.依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規定,下列何種法律關係,得為法定抵
押權登記之請求 (A)承攬 (B)保證 (C)租賃(D)僱傭
(D)20.下列標的,何者不得作為合夥之出資? (A)金錢 (B)勞務 (C)信用 (D)扶養請求權
(C)21.限定繼承時,原則上繼承人無於繼承開始時起,多久時間內向法院呈報? (A)一年
(B)六個月 (C)三個月 (D)二個月
(D)22.當事人對於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A)十五年
(B)十年 (C)五年 (D)二年
(A)23.甲與乙共育有一男(丙)二女(丁、戊),另收養己為養女,甲先死亡留有遺產一百萬元
,問其繼承人各得多少遺產? (A)各二十萬元(B)乙五十萬元,其他繼承人共同平分五十
萬元 (C)乙、丙、丁、戊各分二十五萬元 (D)乙及丙各得五十萬元
(D)24.甲為乙之非婚生子女,經由生父乙認領後,與其婚生子女丙間之權益有何差別? (A)繼
承權為丙之一半 (B)不得從父姓 (C)不得請求扶養 (D)無差別
(A)25.甲欠乙十萬元,丙欠甲十萬元,甲如無其他財產又怠於對丙行使權利,乙應如何主張?
(A)乙應以自己名義,代位甲對丙行使權利 (B)乙應以甲之名義,代位甲對丙行使權利
(C)乙僅得向甲請求返還 (D)乙應與甲共同向丙請求返還
(C)26.下列何者非抵押權之標的? (A)不動產所有權 (B)地上權 (C)質權 (D)典權
(D)27.下列何者非基於所有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B)妨害除去請求權
(C)妨害預防請求權 (D)共有物之處分權
(C)28.甲為乙公司經理人,趁業務較清閒之淡季,與友人丙私下另行組織無限公司為股東,販賣
與乙公司類似之貨物與丁,獲利五十萬元,問乙可有何主張? (A)主張甲、丁間之買賣
契約無效 (B)主張甲、丙間組公司之行為無效 (C)主張以甲獲利之五十萬元,作為損害
賠償 (D)不得主張,乃甲之私下行為
(B)29.甲被乙詐騙而將房屋賣給乙,乙又賣給丙,均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完畢,如丙
為善意時,甲可有何主張? (A)撤銷乙、丙間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於本人 (B)向乙
請求損害損害賠償 (D)無法獲得賠償賠償 (C)向丙請求
(B)30.甲向乙買一本書,價金一百元,甲以一百元鈔票支付,問其間共發生多少個法律行為?
(A)一個 (B)二個 (C)三個 (D)四個
(B)31.甲與乙通謀將自己房屋之所有權虛偽移轉登記於乙,第三人丙不知情,以為乙所有,而向
乙購買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下列情形何者有理? (A)甲得向丙主張該房屋非乙所有,而
請求返還於本人 (B)甲不得向丙主張該房屋非乙所有,而請求返還於本人 (C)該房屋仍
為甲所有,丙應返還 (D)該房屋為乙所有,丙應返還
(C)32.配偶與被繼承人之父母同為繼承人時,其法定應繼分為: (A)全部遺產 (B)遺產之三分
之二 (C)遺產之二分之一 (D)遺產之四分之一
(D)33.下列何者不屬民法上所稱之姻親? (A)血親之配偶 (B)配偶之血親(C)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D)血親之偶配之血親
(C)34.甲為乙之法定代理人,乙年滿十五歲身心健全,但未取得機車駕照,甲未禁止其駕駛機車
上學,乙上學途中不慎將丙撞傷,問丙得作何請求? (A)丙僅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B)丙
僅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C)丙得向甲及乙請求連帶賠償 (D)丙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B)35.下列何者遺囑無須有見證人? (A)密封遺囑 (B)自書遺囑 (C)代筆遺囑 (D)口授遺囑
(D)36.甲原欠乙汽車價款五萬元,嗣後經乙同意,由甲發行同額本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舊債務,
此為一種: (A)一部清償 (B)代物清償 (C)連帶清償 (D)間接給付
(B)37.祖父母為繼承人時,其特留分之比例為: (A)應繼分二分之一 (B)應繼分三分之一
(C)應繼分四分之一 (D)與應繼分同
(C)38.水權為下列何種性質? (A)所有權 (B)占有 (C)使用、收益權 (D)永佃權
(D)39.下列何種契約無專屬性? (A)僱傭 (B)承攬 (C)委任 (D)贈與
(C)40.甲將買受之汽車出租與原出賣人乙使用,以租賃契約成立之日期作為汽車移轉占有之日期
,此為下列何種交付方式? (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延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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