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別
社研所
應考時間
每年四月
應考資格
◆公私立大學個學系畢業者◆具有同等學歷
應考科目
  • 筆試
    1. 社會工作服務(含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
    2. 社會福利
    3. 社會研究方法與統計
    4. 社會學
    5. 心理學
    6. 國文
    7. 英文(視各校要求而異,通常考3科)
  • 口試

 

考試類別
社會行政
初考
普考
高考三級
社福特考
應考時間

預計99/2

98/7/12-13

98/7/9-11
96/1/6-7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高中畢業以上 大專畢業以上,公職社會工作師須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三等:社會行政

  1.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及格者

▲三等:社會工作

  1.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相關學科至少7科,合計20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有證明文件者。
  3. 中華民國90年7月31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4.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兒童保育、保育人員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考試科目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公民與英文
  3. 社會工作大意
  4. 社政法規大意

普通科目: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英文)
普通科目:
  1. 中華民國憲法
  2.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專業科目:

  1. 行政法概要
  2. 社會工作概要
  3. 社會研究法概要
  4.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專業科目:

  1. 行政法
  2. 社會福利服務
  3. 社會學
  4.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5. 社會研究法
  6. 社會工作

▲三等:社會行政

  1. 行政法
  2.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3. 社會研究法
  4. 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

▲三等:社會工作

  1. 中華民國憲法
  2.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3. 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4.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5. 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6.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試類別
公職社工師
專技社工師高考
應考時間

98/7/9-11

98/8/21-23
應考資格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並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1. 具有下列資格者,限於民國105年12月31日前應試
    1. 專科以上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者。
    2. 專科以上畢業,曾修相關學科至少7科,合計20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有證明文件者。
    3. 90年7月31日前,專科以上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組所畢業者。
    4. 89年12月31日前,具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兩年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
    5.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前,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2.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得應試:
    1.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領域各課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學科四十五學分以上,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1. 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 社會工作概論。
        2. 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2.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包括
        1. 社會個案工作。
        2. 社會團體工作。
        3. 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3.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2. 社會學。
        3. 心理學。
        4. 社會心理學。
      4. 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2. 社會福利行政。
        3. 方案設計與評估。
        4. 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5. 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 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2. 社會統計。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者。
考試科目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 行政法
  4.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5. 社會工作實務

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1. 國文(論文、閱讀測驗)
  2. 社會工作
  3.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4.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5. 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6. 社會工作管理
  7.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註:各校社研所詳細應考資訊,請使用高點研究所投考組合分析系統查詢





高上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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