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類別 |
社會行政 |
| 初考 |
普考 |
高考三級 |
社福特考 |
| 應考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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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98/7 |
預計98/7 |
96/1/6-7 |
| 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
高中畢業以上 |
大專畢業以上,公職社會工作師須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
▲三等:社會行政
-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檢定考及格者
▲三等:社會工作
-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相關學科至少7科,合計20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有證明文件者。
- 中華民國90年7月31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兒童保育、保育人員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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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科目 |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民與英文
- 社會工作大意
- 社政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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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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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中華民國憲法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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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科目:
- 行政法概要
- 社會工作概要
- 社會研究法概要
-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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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行政法
- 社會福利服務
- 社會學
-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社會研究法
- 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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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社會行政
- 行政法
-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社會研究法
- 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
▲三等:社會工作
- 中華民國憲法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 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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